一、入境展覽品檢驗檢疫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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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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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展會主辦/承辦單位或其代理報檢單位應在入境展品報檢前向義烏局綜合處遞交下列材料:
1.《義烏檢驗檢疫局入境展品備案申請表》(附件1);點擊下載
2.國家、地方有關部門批準展會舉辦的批件復印件或義烏檢驗檢疫局認可的其它證明文件;
3.《入境展品清單覽》(附件2);點擊下載
4.場地設置平面圖,包括提供現場檢疫、監管及檢疫處理的場地,以及進口參展商所在展位的編號;
5.展會期間對展品的管理措施。
因特殊情況,經受理部門批準,3、4、5項材料可暫緩至報檢時提供。
(二)特殊物品(附件3)需提供相關業務管理部門的審批證明。點擊下載
(三)義烏局綜合處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后予以備案。食品化妝品類含我國禁用成分的,僅受理其作為展示用途展覽,不得 試用(食用/使用)、饋贈或銷售;擬從義烏口岸入境尚未獲得指定口岸或其他相關資質的,不予受理相關商品備 案;特殊物品未獲審批證明的不受理備案;
(四)對涉及入境報檢前須審批的部分特殊產品,申請人應在展會開始前30個工作日向義烏局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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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檢要求
報檢要求 點擊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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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義烏口岸進口
1.非試用(食用/使用)、饋贈且非銷售用的參展商品,報檢時應當提供:a.入境報檢所需的一般材料;b.《義烏檢驗檢疫局入境展品備案申請表》和《入境展覽品清單》;c.備案時尚未遞交的材料;d. 特殊物品需提供相關審批或證明材料。
以下材料經義烏局相關業務處室同意,可免于提供:a預包裝食品、化妝品的中文標簽;B進口食品、農產品收貨人和國外貿易商備案表;C. 進口保健食品/化妝品的食藥監局批文;d. 其它涉及審批要求的審批文件或許可證。
2、展會中進行試用(食用/使用)或饋贈的參展商品,報檢時應提供:a.入境報檢所需的一般材料;b.《義烏檢驗檢疫局入境展品備案申請表》和《入境展覽品清單》;c.備案時尚未遞交的材料;d. 特殊物品需提供相關審批或證明材料(其中食品(化妝品)類應提供輸出國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交的,經檢驗檢疫機構批準,可提交制造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
以下材料經義烏局相關業務處室同意,可免于提供:a預包裝食品、化妝品的中文標簽;B進口食品、農產品收貨人和國外貿易商備案表;C. 進口保健食品/化妝品的食藥監局批文;d. 其它涉及審批要求的審批文件或許可證。
3、展會中(后)進行銷售的參展商商品,按照一般進口商品進行檢驗檢疫。報檢時應提供:a.入境報檢所需的一般材料;b.《義烏檢驗檢疫局入境展品備案申請表》和《入境展覽品清單》;c.備案時尚未遞交的材料;d. 特殊物品需提供相關審批或證明材料;e.CCC目錄內商品應提供CCC認證證明文件,保健品、化妝品應提供食藥監局批文,提供合格中文標簽及其樣張。
以上1、2、3進境參展物使用木質包裝的,應當在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檢疫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以下簡稱IPPC)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專用標識。除害處理方法和專用標識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和標識要求。
為提高通關速度,參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辦理報檢手續,參展物運抵入境口岸時,進行必要的查驗后,即可快速放行。
(二)非義烏口岸進口
從其他口岸以展覽品報檢入境(包括從其他口岸特殊監管區入境的)、以一般貿易方式入境的或者從其他展會轉至義烏展出的展覽品,不需向義烏局報檢,但需留存原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文書等證明性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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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境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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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展覽品入境時,檢驗檢疫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的措施如下:
1.入境展品及其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交通工具,經檢疫合格或處理合格后方準入境;
2.核查貨證是否相符;
3.發現未經申報入境展品或國家禁止進境貨物立即封存;
4.實施木質包裝查驗,特殊情況下,為保證展品及時出展,經義烏局綜合處會商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批準后,入境展品的木質包裝查驗工作可由原指定查驗點移至展會現場進行;
5.動植物及其產品(含動植物源性食品)一般情況下僅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如發現異常的展品及有害生物則須送實驗室做進一步檢測、鑒定,并對貨物妥善處理。
(二) 除必須接受入境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外,其它需檢驗的入境展品免于檢驗。進口食品、化妝品免于標簽審核。
(三) 經檢驗檢疫準予入境的展品,根據結果出具檢驗檢疫單證,并由檢務處出具通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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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展覽期間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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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會主辦/承辦單位、代理報檢單位及參展商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
2.按申報用途使用展覽品,積極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對入境展品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3.展會主辦/承辦單位、參展商應嚴格記錄所有展品的入境數量、展會期間消耗數量及閉展后剩余量,對涉及試用(食用/使用)、饋贈的展品,應記錄數量和試用或被饋贈人信息,并對展品的質量、安全、衛生負責。
(二)檢驗檢疫人員在展會現場的監督管理措施如下:
1.抽查參展商經檢驗檢疫機構批準的《入境展覽品清單》、《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見附件3)等;點擊下載
2.對于從非義烏口岸入境的參展商品、從其他展會轉至義烏或按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參展商品,抽查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相關證明材料;
3.對中國境內其它展出地轉運來的入境展覽品,按照原展出地檢驗檢疫機構證明文件進行審核;
4.可以根據展品的風險程度,有針對性地抽樣并送實驗室檢測;
5、監督參展商是否按照申報用途進行展示。
(三) 展會期間,檢驗檢疫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的措施如下:
1.動植物及其產品(含動植物源性食品)如發現疫情,立即封存在指定場所并按規定處理;
2.植物種子、種球、苗木不得散裝展出,對發現此類情況應立即封存并按規定處理;
3.動植物及其產品(含動植物源性食品)在展會期間產生的廢棄物,包括動物排泄物,應統一集中在指定的密閉容器中,并作無害化處理。
(四) 對于檢測中發現入境展品安全衛生質量不合格的,應對不合格產品實施監督銷毀或退運處理。
(五)施檢處室檢驗檢疫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展會進行巡查,發現未按規定辦理手續而擅自銷售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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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展后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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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展商放棄的入境展品。由參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寫《義烏檢驗檢疫局入境展品核銷表》(附件4)遞交相關施檢處室,經核銷無誤后,送到指定場所作銷毀處理。檢驗處室應對銷毀過程作必要的監督。點擊下載
(二)展后需在中國境內銷售或使用的展品。由參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補齊相關的手續,隨附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相關證單,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銷售;
(三)復出境的入境展品。屬入境法檢的,代理報檢單位憑報檢單、《入境展覽品清單》復印件、《入境貨物通關單》復印件、《義烏檢驗檢疫局入境展品核銷表》等在相關業務部門辦理核銷后,由檢務處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屬入境非法檢但出境法檢的,代理報檢單位憑報檢單、證明材料、《義烏檢驗檢疫局入境展品核銷表》等經相關業務部門辦理核銷后,由受理機構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ATA單證冊項下貨物憑報檢單和ATA單證冊辦理核銷。
(四)入境展品在展會結束后如退回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的則等同于復出境,受理機構應要求代理報檢單位辦理出境報檢手續。
(五)轉往中國境內其他展出地參展的入境展覽品。按轉轄區貨物辦理有關手續,出具相關證明,必要時對其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或封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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